今天看到一則很振奮我心的新聞,消保會擬的「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通過了,以後訂房只要付首日房價的三成當訂金,而且如果是在住房前二週取消的話,訂金可全額退費,那以後就不怕訂房後臨時有事不能去住,真的是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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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訂房 收退費有標準了

 更新日期:2009/12/10 14:54
 

定金只能收首日房價3成

 

〔記者林嘉琪、李文儀、曾鴻儒/台北報導〕未來預訂旅館或民宿,不僅預收定金最高只能收首日房價的三成,遇突發事件必須取消行程,只要二週前解約,就可要求業者退還全數定金。

 

最快年底公告 農曆年適用

 

觀光旅館、旅館業及民宿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出爐,行政院消保會指出,最快年底就將公告,希望趕上農曆年節假期適用。消保會組長邱惠美進一步表示,目前全台觀光旅館九十五家、旅館二千六百八十四家、民宿二千八百八十二間,觀光旅館與觀光區民宿將優先適用;半年後還會訂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屆時所有旅館業者都要遵守,否則會被開罰。

 

目前預訂旅館或民宿,大多要繳五成的定金,民宿收的比例又比旅館高。若要取消訂房,不少業者亂喊價扣錢,讓消費者沒玩到還受一肚子氣。

 

兩週前解約 業者須全額退

 

消保會因而函請交通部研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經委員會議討論通過,未來業者僅能收取首日房價的三成定金;若遇解約,依解約日期離住宿日期的遠近,退還「一定比例」定金。比如,兩週前解約定金全退,若遇天災而無法前往,業者無息退還已支付的全部費用。

 

消保會統一訂房定金三成等規範,台灣民宿協會名譽理事長、北縣瑞芳雲山水小築老闆吳乾正指出,這項規定不合理,應允許業者自定收訂方式,重點是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否則訂到的不來住、想住的卻訂不到,對客人也不公平。

 

花蓮優質民宿事業協會理事長、檜木居老闆葉陳錦說,原本政府提議一成到一成五的定金,民宿業者非常反彈,現在訂為三成較可接受。

 

至於新的解約退費規範,其實比目前多數飯店的規範更嚴。例如都會區的君悅、晶華酒店,分別是提前二天、一天取消訂房,就不會收取任何費用;陽明山天籟飯店八天前取消全額退費;武陵富野一週前取消全額退費;日月潭涵碧樓平日三天前、假日八天前取消,全額退費。因此,飯店業者多認為配合不成問題,但希望未來契約對旅行社、網路售房系統等代售業者有一樣的約束力,才能徹底避免糾紛。

 

交通部業務組副組長周世安表示,觀光局會將範本納入常態檢查項目,未來縣市政府會進行不定期查核,發現不合格就會要求業者限期改善,否則將處五萬元以上罰款。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10/78/1wm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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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訂房,收退費定金有標準了!

 

  
為避免民眾透過網路、電話預訂旅館或民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定金或全部住宿費;取消訂房時,遭業者收取高額手續費等不合理之情形發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函請交通部研擬「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範本」(草案),今經行政院消保會第171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範本中明文規定消費者訂房時,業者僅能收取房價一定比例之定金;消費者解約時,業者即需依消費者解約日期離住宿日期之遠近,退還一定比例之定金。嗣後消費者透過電話或網路訂房,將更有保障。
    前開草案內容,近期將由交通部予以發布,俾供消費者與觀光飯店、旅館、民宿等簽訂契約之參考,俾利加強對於消費者權益之保護。前揭範本草案重要規定如下:
一、定金收取規定
乙方(業者)接受甲方(消費者)訂房後甲方入住前,乙方(請勾選):
□不收取定金
□收取定金新臺幣_________­元(不得逾約定首日房價百分之三十)。
二、消費者解約費用之返還規定
甲方(消費者)解約時,得要求乙方(業者)依下列標準返還已繳之定金:
一、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4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100%。
二、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0至1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70%。
三、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7至9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50%。
四、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4至6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40%。
五、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2至3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30%。。
六、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1日前到達者,得請求乙方退還已付定金20%。
七、甲方解約通知於預定住宿日當日到達或怠於通知者,乙方得不退還甲方已付全部定金。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處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無法履行時,乙方(業者)應即無息返還甲方(消費者)已支付之全部費用。
 行政院消保會亦提醒消費者,事先做好旅行規劃,訂房前應三思,最好先電洽詢問,了解訂房相關規定,才不致損及自身權益,避免發生消費爭議,亦能提升旅遊品質。
另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料來源: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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