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流行blog,也產生了許多知名的blogger,現在還有不少的blogger上電視節目,似乎已成新型態的明星。我比較常看的是美妝的blog,再來就是每次要出門遊玩,也會找一些blog來看,至於其他性質的blog就少有接觸,在ptt上也討論過很多次blogger的銅臭味與否,在ptt的make up是嚴格禁止廠商的試用文,而美保版則是規定要註明是試用即可。
今天在yahoo新聞看到美國已經立法,只要是有收取費用or接受贊助,都要在文章中註明,這種做法和ptt的美保版相似,其實這樣做才能避免很多人被不客觀的blog文章所誤導,而落入廠商的廣告中,有明確的註明,相信與否就要看個人囉~~ 
ps:台灣有沒有考慮也立法跟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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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祭新法
部落客代言 文章裡要註明 

更新日期:2009/10/06 16:24  Yahoo!奇摩特約記者薛怡青綜合報導

在美國,未來部落客代言產品寫文章,需要在文章裡揭露被廠商贊助或拿取費用的真相了。

美國聯邦交易委員會(FTC)最近公布一項新的規定,未來部落客在寫產品報導時,若有接受廠商贊助,或收取撰稿費用,都需要告知社會大眾。FTC認為,部落客若接受廠商贊助或收費寫稿已成為廣告代言的標準,因此,FTC將從今年121日起實施這項新標準,在美國的部落客若未遵守該項規定而被查到,將可處以最高11000美元的罰金。

由於網路口碑形銷已經成為現代人購買產品的參考指標之一,部落客在部落格裡所發表的文章影響力已經開始逐漸取代傳統媒體的地位,現在的網友寧可相信部落客的話多過於媒體廣告的宣傳。因此,許多廠商開始懂得利用部落客的名聲,採用如「使用者證言」的素人角色,來幫公司產品代言。

所謂「拿人的手短,吃人的嘴軟」,如果受到廠商贊助或收取撰稿費的部落客,基本上在寫產品使用經驗或產品評測時的客觀度都令人質疑。FTC認為,這些收取費用或受到贊助商品的部落客因為是收受了報酬而撰寫使用經驗,基本上就不客觀,即便產品真的非常好用,文章中也需註明作者與廠商之間的關係,讓網友自行判斷文章的客觀性。

不過,有部落客就質疑難道之後就都不能寫正面的使用經驗嗎?FTC表示,如果網友只是單純自行購買商品,把使用心得寫在網路上供其他人參考,無論正面或負面評測,都並不在FTC的代言廣告準則之內。可是若經查證,是有收取金額或產品贊助的情況,無在文章中表明,就將受罰。部落格行銷已成為現代廣告行銷的顯學,過去可能是明星、偶像代言,畢竟還是離一般民眾的身份太遙遠,可是,部落客代言,就好像隔壁臨居的哥哥、姐姐、阿姨、伯伯以口耳相傳來推薦產品,這種宛如「素人代言」的方式,是最能引發使用者的信任感,而不會產生廣告的嫌惡與質疑心態。

而當美國FTC都意識到部落客文章所產生的效力,也許FTC這項廣告代言的新規定,值得台灣廠商、網友及部落客們省思,閱聽者所需要的信任與客觀性在哪裡?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06/35/1sfv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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